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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總統扶窮濟急減少家庭不幸政策主張,運用村(里)在地化通報系統,及早發現遭逢急迫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之民眾,發揮政府馬上關懷,提供及時經濟紓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救助對象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
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三、
本要點規定申請急難救助程序如下:
(一)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
機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一)向下列窗口申
請救助或通報:
1.村(里)辦公處。
2.鄉(鎮、市、區)公所。
3.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實地訪查:
1.受理窗口受理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
於二十四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2.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成員如下:
(1)核定機關之代表,並兼訪視小組召集人。
(2)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當地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公益團
體之代表。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為代表。
(4)其他視個案性質,必要時得增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
作人員、與事故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管區警員。
3.前目第三子目所定機構或團體,由核定機關造冊送直轄市、縣(市)
政府備查,並建立資料庫備用。核定機關如需邀請資料庫名單以外之
機構或團體指派代表擔任訪視小組成員者,得隨時補報備查。
(三)個案核定:個案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由訪視小組依認定基準表
(如附表二)認定,並填具認定表(格式如附表三)立即送核定機關
即時核定及撥款。
(四)轉介:經開案之個案如有其他需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介
相關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體系申辦相關福利事項。必要時,得
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
(五)其他應遵行事項:
1.當事人應誠實提供有關證明,如不實領取關懷救助金,應負法律責任,
並返還已領取之關懷救助金。
2.訪視人員應善盡訪查認定之責,如有不實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
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規定如下:
(一)核定機關對符合第三點規定者,應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一萬元至
三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訪視小組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第三點
規定時,立即先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
二十四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三)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或弱勢家庭脫困急難救助作業要點規定核予救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內政
部再核予救助。
七、相關表格下載: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草案)
馬上關懷作業流程圖
附表二(基準修正版)
附表一(格式)
自發布實施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http://www.moi.gov.tw/download.aspx?type=0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