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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罹患血液重症,且經醫師診斷評估需進行以下治療者。 ■骨髓移植 ■周邊血幹細胞移植 ■臍帶血移植 二、■白血病 ■淋巴癌 ■多發性骨髓瘤 ■嚴重骨髓分化不良...等,血液重症未經上述移植治 療,但治療過程有急難情況無法支應,且尋求過其他社會資源已無法完整協助者。
受理申請對象及辦理流程如下
1.低收戶經醫院社工評估後,填具申請書,並備齊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2.本會社工主動評估後,填具申請書,並備齊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3.經上述兩管道申請之個案,由總督導簽報是否符合條件,並由召集人確認是否受理申請。
4.接獲個案申請是否初訪,由總督導簽報召集人決定之。
5.本管理委員會接獲個案資料齊備之申請案件,應於七日內完成初訪、審查及撥款為原則。
6.個案補助對象若於申請程序完成前往生者,由委員會逕行駁回申請案件。
7.未獲同意補助之個案,應由委員會敘明理由,函覆案家及提出申請之醫院社工室。
8.申請書及標準作業流程另訂之。
個案申請者應備證件如下
○本會醫療補助申請表
○診斷證明書
○相關資料及證明書(如低收入戶證明、財產證明等)
○以健保不給付之特殊治療及支持性治療之醫療費用及生活救助金。
○本基金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伍萬至貳拾伍萬元為限。
○本基金之救助,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本基金救助以未經民間捐助或保險公司理賠者為優先。
執行方式:
一、本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由本會理事長擔任召集人,下設委員4至7人,由理事長推薦 理事兩名、監事一名、社工人員一名暨專業人士1至3人,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免之。 (委員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召集人及委員皆為榮譽無給職)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需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需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
三、管理委員會職掌如下: 1.委員會之人事任免。 2.個案補助之審核。 3.其他關於管理委員會重要決議事項。
四、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另設監察人,以監督個案辦理進度及基金帳目之查核。
五、本基金應存入銀行專戶、專款專用。
六、本管理委員會之實施細則及作業流程另訂之。
七、本辦法經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